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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670080000613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6-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市红亿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 12 号

  永城市红亿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44MFRC99

  地址:演集镇胡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冠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第四轮次现场监   督帮扶组对该公司检查发现, 两台硫化机处于生产状态中,

  未安装集气罩引致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 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 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

  录像;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  ; 营业

  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 2023 〕10 号) 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4,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8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2,1,1,1,1,处罚金    额(X): 83900 ,代入公式: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4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1,1,2,1,1,1,1], 处罚金额(X): 83900 ,代入公式:20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   4/5    ) ²+  ( 2²+1²+1²+2²+1²+1²+1²+1² ) /5²×8    ] ×50%  , 自定义裁量计 算值: 83900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 该公司由于设备检修,  集气罩卸掉未及时安装,  但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指出该问 题后, 该公司立即对该问题进行整改到位,  此行为符合《河  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三) 从 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情形。决定对该公司在原处罚基础上减轻 20 %行政罚款

  (减轻  1.68  万元), 即  6.71  万元的行政处罚。, 最终裁量

  金额: 671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   位  生态环境部第四轮次现场监督帮扶组对该公司检查发现, 两台硫化机处于生产状态中,  未安装集气罩引致污染治理设

  施进行处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万柒仟壹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 支行;银行账号:999156005580001401 ;代办银行: 永城市 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 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

  我局法制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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