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3030670080000613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6-0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红亿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 11 号
永城市红亿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44MFRC99
地址:演集镇胡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冠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第四轮次现场监 督帮扶组对你公司检查发现, 现场正在生产, 西侧车间有两 台炼胶机现场未作业, 设备顶部安装有集气罩, 但未与处理 设施管道连接, 经调取你公司视频监控, 显示 2023 年 4
月 14 日 0 时 39 分至,7 时 17 分,该设备存在生产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 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 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
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避开检查时间不处理直接排污的录像、照
片;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
凭。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 2023 〕9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 6,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1,1,1,1, 1 ,处罚金额(X): 160000 ,代入公式: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0 ,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6,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1,1,1,1, 1],处罚金额(X): 160000 ,代入公式: 1000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 1/5 ) 2+ ( 3²+1²+1²+1²+1²+1² ) /5²×6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160000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 该公司由于设备检修, 未能及 时管道连接, 但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指出该问题后, 该公 司立即对该问题进行整改到位, 此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三) 从轻处罚情形
“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情形。决 定对该公司在原处罚基础上减轻 20 %行政罚款(减轻 3.2
万元),即 12.8 万元的行政处罚,最终裁量金额: 128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 局对你单位 生态环境部第四轮次现场监督帮扶组对该公司 检查发现, 现场正在生产, 西侧车间有两台炼胶机现场未作 业, 设备顶部安装有集气罩, 但未与处理设施管道连接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贰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 支行;银行账号:999156005580001401 ;代办银行: 永城市 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 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
我局法制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6 月 2 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