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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670080000613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6-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市红亿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 11 号

  永城市红亿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44MFRC99

  地址:演集镇胡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冠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第四轮次现场监 督帮扶组对你公司检查发现,  现场正在生产,  西侧车间有两 台炼胶机现场未作业,  设备顶部安装有集气罩,   但未与处理 设施管道连接, 经调取你公司视频监控, 显示  2023  年  4

  月  14   日  0   时  39  分至,7   时  17  分,该设备存在生产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 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 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

  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避开检查时间不处理直接排污的录像、照

  片;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

  凭。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 2023 〕9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 6,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1,1,1,1, 1 ,处罚金额(X): 160000 ,代入公式: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0 ,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6,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1,1,1,1, 1],处罚金额(X): 160000 ,代入公式: 1000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  1/5  ) 2+ ( 3²+1²+1²+1²+1²+1² ) /5²×6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160000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  该公司由于设备检修,   未能及 时管道连接,  但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指出该问题后,  该公 司立即对该问题进行整改到位,  此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三) 从轻处罚情形

  “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情形。决 定对该公司在原处罚基础上减轻 20 %行政罚款(减轻  3.2

  万元),即  12.8  万元的行政处罚,最终裁量金额:  128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   局对你单位  生态环境部第四轮次现场监督帮扶组对该公司   检查发现,  现场正在生产,  西侧车间有两台炼胶机现场未作   业, 设备顶部安装有集气罩,  但未与处理设施管道连接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贰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 支行;银行账号:999156005580001401 ;代办银行: 永城市 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 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

  我局法制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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