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3030570230000613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5-2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 10 号
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3XAD4WX7
地址:十八里镇孙元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荣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交办对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 发现该公 司排放口实际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载明数量不一致, 排污许可 证仅载明 1 个烟囱主要排放口, 干料棚废气排放口、露天料 场破碎袋式除尘器排放口未载入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 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
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 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排污许可证登记的
排污口位置、数量(节录) ;排污许可公示的排污口位置、数 量截屏;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 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 2023 〕8 号) 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7,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2+1+2+1+1 ,处罚 金 额 (X): 45200 , 代 入 公 式: 法 定 处 罚 金 额 上 限 (M): 2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2 ,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7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Bi): [3+2+1+2+1+1], 处罚金额(X): 45200 ,代入公 式: 452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2/5 ) ²+ ( 3²+2²+1²+2²+1²+1²+1² )/5²×7]×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 最终裁量金额: 452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 的, 责令停产整治:(一)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 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交办对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 限公司现场检查时, 发现该公司排放口实际数量与排污许可 证载明数量不一致,排污许可证仅载明 1 个烟囱主要排放口, 干料棚废气排放口、露天料场破碎袋式除尘器排放口未载入 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伍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 司 永 城 市 东 方 大 道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1005******66 ;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城支行。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 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法制 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 202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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