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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570230000613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5-2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  10 号
 
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3XAD4WX7
地址:十八里镇孙元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荣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交办对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  发现该公 司排放口实际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载明数量不一致,  排污许可 证仅载明 1 个烟囱主要排放口,  干料棚废气排放口、露天料 场破碎袋式除尘器排放口未载入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 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
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 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排污许可证登记的
 
 
 
 
 
排污口位置、数量(节录) ;排污许可公示的排污口位置、数 量截屏;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 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 2023 〕8 号) 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7,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2+1+2+1+1 ,处罚    金 额 (X):    45200 ,  代 入 公 式:  法 定 处 罚 金 额 上 限 (M):     2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2 ,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7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Bi):    [3+2+1+2+1+1],  处罚金额(X):  45200 ,代入公    式:  452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2/5   )   ²+      ( 3²+2²+1²+2²+1²+1²+1² )/5²×7]×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 最终裁量金额:  452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 的,  责令停产整治:(一)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 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交办对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 限公司现场检查时,  发现该公司排放口实际数量与排污许可 证载明数量不一致,排污许可证仅载明 1 个烟囱主要排放口, 干料棚废气排放口、露天料场破碎袋式除尘器排放口未载入 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伍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  司  永  城  市  东  方  大  道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1005******66 ;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城支行。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 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法制 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 202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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