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3030570150000613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5-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河南邦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8 号
河南邦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470RD23M
地址:蒋口镇后板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文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4 月 11 日现场检查 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北墙未按环评批复要设有生活污水排放 口,有生活污水排入墙外水沟,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 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私设排污口的录像、照片;进入违规设置排 污口的管道、沟渠录像、照片;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的录像、照片;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其它证据;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 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 2023 〕6 号) 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2,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7 ,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 1,1,1,1,1,1,1, 处罚金 额 (X) : 28000 , 代 入 公 式 : 法 定 处 罚 金 额 上 限 (M) : 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2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7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Bi): [1,1,1,1,1,1,1], 处罚金 额(X):28000 ,代入公式: 28000 =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 x [ ( 2/5 ) ²+ ( 1²+1²+1²+1²+1²+1²+1² )/5²×7]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 值: 0 ,最终裁量金额: 28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 款“除前款规定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 停产整治。”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2023 年 4 月 11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北墙未按环评批复要设 有生活污水排放口, 有生活污水排入墙外水沟, 未按规定设 置排污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 司 永 城 市 东 方 大 道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1005******66 ;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城支行。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 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法制 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 2023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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