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3030570150000613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5-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吉昌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7 号
永城市吉昌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9LT18L6H
地址:欧亚路 888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3 月 27 日现场检查 时, 发现该公司存放煤灰的库房东侧墙倒塌, 导致大量粉煤 灰外溢, 露天存放, 未采取密闭、遮盖、清扫等有效防治扬 尘污染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 能密闭的, 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并采取 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 易产生扬尘物料
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其他证据。 ;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 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 2023 〕5 号) 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8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5,1,1,1,处罚金 额(X): 35200 ,代入公式: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1,1,1,5,1,1,1], 处罚金额(X): 35200 ,代入公式: 10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3/5 ) ²+ ( 3²+1²++1²+1²+5²+1²+1²+1² ) /5²×8 ]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 值: 0 ,最终裁量金额: 35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一)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经集 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2023 年 3 月 27 日现场检查时, 发现 该公司存放煤灰的库房东侧墙倒塌, 导致大量粉煤灰外溢, 露天存放, 未采取密闭、遮盖、清扫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 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叁万伍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 司 永 城 市 东 方 大 道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1005******66 ;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城支行。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 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法制 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 2023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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