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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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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570150000613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5-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市城厢乡建芝新型墙体材料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5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6 号
 
永城市城厢乡建芝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4040LD6A
地址: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建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3 月 20  日,  现场检 查发现,  在永城市城厢乡建芝新型墙体材料厂厂区北侧,  有 大量的白色工业固体废物堆放,   占地东西长约 100 米,  南北 宽约 50 米,  占地面积初步估算约 5000 平方, 未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的污染防治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工业固体废物 照片;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 营业执
 
 
 
 
 
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 2023 〕4 号) 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 ,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5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 ,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²+1²+3²+1²+1²+3²+1²+1² ,处罚金额   (X):  224000,  代入公式: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3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5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5²+1²+3²+1²+1²+3²+1²+1²],处罚金额(X):224000,代入公式: 100000  +  (300000  -   100000  )  x  [     (     5  /  5    )      ²+    ( 5²+1²+3²+1²+1²+3²+1²+1² ) /5²X8]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  值:  0 ,最终裁量金额:  224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   或者关闭:(七)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   物,  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
 
 
 
 
 
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   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  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  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对前  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2023    年 3 月 20  日,  现场检查发现,  在永城市城厢乡建芝新型墙   体材料厂厂区北侧,  有大量的白色工业固体废物堆放,   占地  东西长约 100 米,南北宽约 50 米, 占地面积初步估算约 5000   平方,  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污染防治措施。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拾贰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  司  永  城  市  东  方  大  道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1005******66 ;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城支行。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 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法制 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 2023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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