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3030570150000613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5-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城厢乡建芝新型墙体材料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6 号
永城市城厢乡建芝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4040LD6A
地址: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建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3 月 20 日, 现场检 查发现, 在永城市城厢乡建芝新型墙体材料厂厂区北侧, 有 大量的白色工业固体废物堆放, 占地东西长约 100 米, 南北 宽约 50 米, 占地面积初步估算约 5000 平方, 未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的污染防治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工业固体废物 照片;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 营业执
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 2023 〕4 号) 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 ,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5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 ,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²+1²+3²+1²+1²+3²+1²+1² ,处罚金额 (X): 224000, 代入公式: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3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5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5²+1²+3²+1²+1²+3²+1²+1²],处罚金额(X):224000,代入公式: 100000 + (300000 - 100000 ) x [ ( 5 / 5 ) ²+ ( 5²+1²+3²+1²+1²+3²+1²+1² ) /5²X8]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 值: 0 ,最终裁量金额: 224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 或者关闭:(七)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 物, 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
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 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 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 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对前 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2023 年 3 月 20 日, 现场检查发现, 在永城市城厢乡建芝新型墙 体材料厂厂区北侧, 有大量的白色工业固体废物堆放, 占地 东西长约 100 米,南北宽约 50 米, 占地面积初步估算约 5000 平方, 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污染防治措施。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拾贰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 司 永 城 市 东 方 大 道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1005******66 ;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城支行。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 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法制 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 2023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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