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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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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570100000613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5-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市阳光新型建材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5 号
 
永城市阳光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114******35
地址: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黃文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厂配套建设的废气在线监 控设施未按照规定与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环境监控 中心的监控设备联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应当依法安 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并与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施照片;污染防 治设施照片;排污口及自动监测设备照片;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 2023 〕3 号) 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5,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1,1,1,1,  处罚金额  (X):  56000 ,代入公式: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 ,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1,1,1,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20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 3  x5²+  (  1²+1²1²+1²+1²  )
/5²X5]X50%   ,   自 定 义 裁 量 计 算 值:  0 ,  最 终 裁 量 金 额:
56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     的,  责令停产整治:(四)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     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     设备联网,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该厂配套建设的废气     在线监控设施未按照规定与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环     境监控中心的监控设备联网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  司  永  城  市  东  方  大  道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1005******66 ;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城支行。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 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法制 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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