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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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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670120000612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6-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永城市威达养殖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12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 14 号

  永城市威达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47MA47M6EP01

  地址:永城市陈集镇李香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豆社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

  水直接排入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 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 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  禁止将未经处置

  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

  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 2023 〕11 号) 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7 ,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处罚金额(X):6800, 代入公式: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 ,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7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1,1,1,1,1,1],处    罚金额(X): 6800, 代入公式: 5000 = 5000.0 + ( 50000.0 -    5000.0 ) x [(1/5)²+( 1²+1²+1²+1²+1²+1²+1² )/5²×7 ]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 ,最终裁量金额 6800.0;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 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 接排入环境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  污水直接排入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

  支行;银行账号:999156005580001401 ;代办银行: 永城市

  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 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

  我局法制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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