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3030670120000612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6-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永城市威达养殖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481 环罚决字〔2023〕 14 号
永城市威达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MA47MA47M6EP01
地址:永城市陈集镇李香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豆社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
水直接排入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 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 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 禁止将未经处置
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
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1481 环罚告字〔 2023 〕11 号) 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7 ,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处罚金额(X):6800, 代入公式: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 ,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7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1,1,1,1,1,1],处 罚金额(X): 6800, 代入公式: 5000 = 5000.0 + ( 50000.0 - 5000.0 ) x [(1/5)²+( 1²+1²+1²+1²+1²+1²+1² )/5²×7 ]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 ,最终裁量金额 6800.0;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 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 接排入环境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 污水直接排入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
支行;银行账号:999156005580001401 ;代办银行: 永城市
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 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
我局法制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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