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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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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00051 发布机构: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
生效日期: 2023-12-1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豫1481环罚决字〔2023〕36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关于对永城市宏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来源: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 发布时间:2023-12-16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1481环罚决字〔202336

单位名称:永城市宏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7HUFR1L

地址: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郭庄村张阁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1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永城市宏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北侧围墙底部损坏,养殖场污水通过围墙底部溢出流入北侧无名沟内,造成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工商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1113,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81环责改字〔2023〕3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1115,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311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81环罚告字〔20233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112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81环罚告字〔202334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为1。

其余裁量因素:

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2、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

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

5、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为1。

6、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

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万元)

M(万元)

A

n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取值

0.5

5

1

8

1

1

1

1

1

1

1

1

X= 0.5+ ( 5 -0.5 ) x [(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0.68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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