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16-0598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6-03-1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城市演集镇淮海大道城中村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城市演集镇人民政府 : 你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审请书》及由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演集镇淮海大道城中村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建设地点位于永城市淮海大道北、雪枫路西侧。占地面积99675.1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7941.5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2145.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2万元,该审批项目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项目施工期、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方面: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附近市政管网。运营期居民生活污水经地埋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城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沱河。外排应满足《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 2、废气方面:施工扬尘应采取围挡、及时清扫和洒水、对车辆限速、密闭运输,施工中采用商业混凝土等措施。运营期加强停车场管理,增加周围绿化率,垃圾收集点及时清理清运,定期喷洒除臭剂,外排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居民厨房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机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楼顶排放;外排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 3、噪声方面: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对施工机械设备及时保养维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后,外排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合理规划停车场位置,对进出小区车辆限制车速、禁止鸣笛、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密闭、经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噪声排放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标准要求。 4、固废方面:施工期堆土及时回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至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理。运营期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送至垃圾填埋场作无害化处理,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处置。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下列指标之内:COD 排放量为12.6t/a、NH3-N排放量为1.3t/a。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完工后,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五、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6年2月18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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