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16-0598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6-03-1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城市绿源液化气站液化气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城市绿源液化气站:
你公司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审请书》及由广州环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绿源液化气站液化气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项目建设位于永城市芒山镇张庄村。占地面积4877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豫直能源〔2016〕01468号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 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及限制要求。
(三)项目实施时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地埋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蓄水池,用于附近农田灌溉施肥。外排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旱作标准。
2、废气:非甲烷总烃废气采取有效措施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要求,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严禁建设新环境敏感点。
3、噪声:高噪声设备通过采取减震、隔声和消声治理措施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设1台10m3残液罐对储罐和钢瓶的残液进行收集后,交由外协单位处理回收综合利用。暂存必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送至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进行控制,
5、企业应加强科学管理,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同时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项目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及安评手续之前不得投入运营。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完工后,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6年2月2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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