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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16-0598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03-1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城市城厢乡运良新型墙体材料厂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7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城厢乡运良新型墙体材料厂:

     单位上报的由商丘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的《永城市城厢乡运良新型墙体材料厂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建设地点位于永城市城厢乡刘岗村。占地面积18000平方米,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4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豫直永城制造〔201524633号)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审批项目已在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项目施工期,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如下:

    1废水方面: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2废气方面:施工扬尘应采取围挡、及时清扫和洒水、对车辆限速、密闭运输,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3噪声方面:加强施工降噪管理,对施工机械设备及时保养维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后,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4固废方面:堆土及时回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至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理。 

    (二)项目运营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采用水膜脱硫除尘技术,脱硫除尘水与隧道窑配套风机冷却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农田灌溉施肥。外排废水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旱作标准。    

    2、废气:原料破碎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窑炉废气采用“双碱法”脱硫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最终通过15米高的烘干室烟道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要求,同时加强厂区环境管理,及时洒水降尘、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噪声:生产车间采取密闭,加强周边绿化、高噪声设备经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废全部得到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处置

    5、企业应加强科学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确保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SO2排放量4.4t/a烟尘排放量为5.73t/a、NOX排放量:4.79t/a工业粉尘排放量为1.332t/a。技改后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了增产不增污。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完工后,须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局。

 

 

 

                                           

                                          20162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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