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15-0593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12-2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城市聚鑫燃气有限公司车集L-CNG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城市聚鑫燃气有限公司车集L-CNG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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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聚鑫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审请书》及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聚鑫燃气有限公司车集L-CNG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项目建设位于永城市高庄镇车集村。占地面积6667平方米,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利用政策。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无异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 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及限制要求。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物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蓄水池,用于附近农田灌溉施肥。外排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旱作标准。 2、废气:对进站车辆采取限制车速,场地及时洒水降尘措施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 级标准要求。放散的天然气通过放散管直接排放,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要求。 3、噪声:对噪声设备和装置采取减震、消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送至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进行控制, 5、企业应加强消防等安全教育,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同时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完工后,须向环保主管部门审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5年12月22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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