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15-0593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12-2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城市庄稼地家庭农场年包装1万吨农副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城市庄稼地家庭农场年包装1万吨农副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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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庄稼地家庭农场: 你公司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审请书》及由商丘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的《永城市庄稼地家庭农场年包装1万吨农副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项目建设位于永城市演集镇丁楼村。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豫直永城服务〔2015〕23821号。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企业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地埋式化粪池沉淀措施处理后,排入蓄水池,最终用于周围农田灌溉,不得随意排放。排放水质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 1 旱作标准。 2.废气:项目应加强车间通风设施,排放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音设备,通过对设备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震、墙体隔音,同时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产固废及生活垃圾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废物的临时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进行控制。 5.企业应加强科学管理,做好各类风险防护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如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完工后须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审。
2015年12月22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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