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15-0589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11-3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城市聚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年收购废旧金属2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城市聚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由商丘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永城市聚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年收购废旧金属2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项目位于永城市西城区宝塔路东段,租赁面积1600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豫直永城服务〔2015〕21554号)。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满,公示期无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规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申报内容全面,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该企业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企业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项目应按照《报告表》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及其他限制要求 。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地埋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进入永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最终排入浍河,外排水质须满足《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
2.废气:加强车间通风设施,车间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外排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要求。
3.噪声:车间应采取密闭、经距离衰减、厂房隔音、厂区绿化、禁止夜间生产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废旧物资做到分类入库,并做好地面防渗措施,职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送至垃圾处理厂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处置。
5.企业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下列指标之内:COD 排放量为0.002t/a、NH3-N排放量为0.0002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完工后,须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书,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5年11月1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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