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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15-0583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10-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30万平方米玻璃成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10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城市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切割30万平方米玻璃成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城市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由商丘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的《永城市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切割30万平方米玻璃成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项目位于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东段北侧,租赁原有厂房面积1300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万元,外购玻璃,加工组装玻璃门窗、隔断、鱼缸等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豫直永城制造〔2015〕10189号)。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无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该企业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企业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应按照《报告表》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产工序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采取措施后,通过城市污水管网排入永城市第五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沱河,排放水质满足《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    
    2.噪声: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加强保养及维护,同时采取车间隔音、基础减震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废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进行控制。 
5.企业应加强防火等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各类风险防护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下列指标之内:COD 排放量为0.0036t/a、NH3-N排放量为0.0004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完工后,须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书,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5年9月1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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