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20-0558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6-0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关于永城市鑫茂秸秆回收有限公司年回收利用农林废弃物3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城市鑫茂秸秆回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大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鑫茂秸秆回收有限公司年回收利用农林废弃物3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审批项目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十八里镇十里庙村北50米,占地面积6666.7m2,总建筑面积15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办公室等设施。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格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旱作标准后,由附近农民拉走肥田,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项目生产车间、堆场采取全封闭,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车间内负压收集+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3.5kg/h)。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废:一般固废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
5.总量: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不外排,故项目不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三)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 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0年6月1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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