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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556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4-1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河南三禾塑业有限公司年产塑料膜5000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18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三禾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内蒙古天皓环境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三禾塑业有限公司年产塑料膜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审批项目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产业集聚区芒山路与引河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总投资6000万元,总建筑面积1200m2,建设年产塑料膜5000吨。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 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标准及要求: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永城市第三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后,经永城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外排至浍河 。

  2.废气:项目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车间二次密闭负压收集+集气罩+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治理措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中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3.噪声:采取合理布局,设备经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 废活性炭贮存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资质单位处置,并做好“三防”措施;危险废物临时储存按《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弃置。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下列指标之内:COD 排放量为0.007t/a、氨氮排放量为0.0007t/a,VOCs控制指标为0.49t/a。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五)、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管理制定可行的制度,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接受环保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指导。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环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关于自主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0年4月17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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