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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555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4-0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河南创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热镀锌锌灰及电解锌锌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03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创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由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创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热镀锌锌灰及电解锌锌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永城市十八里镇静脉产业园区,总投资15600万元,占地面积15341m2, 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环评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设期: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落实施工场地“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同时风力较强时应暂停土方施工和渣土堆放作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建筑垃圾及工程弃土送指定地点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项目应采取合理的施工方式,并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期噪声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地临时设置废水沉淀池,集中收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施工期应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2.废气:生产车间设置全封闭,并采取密闭负压收集措施。原料预处理工序粉尘经锌灰分离机设备配置的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锌及其化合物5 mg/m3);熔锌炉废气、搅拌分离器废气经集气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标准要求(颗粒物10 mg/m3);氟化物应符合《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 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3.0mg/m3)。项目搅拌、压滤、脱氨过程产生的氨气经管道引致氨水回收塔+洗氨净化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3#排气筒)排放;氨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20 mg/m3);滤饼干燥废气经列管冷凝器处理后,不凝气进入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高15m高的排气筒(4#排气筒)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锌及其化合物5 mg/m3)。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颗粒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无组织限值的要求。

  3.废水:项目锌粒熔铸冷却水、碱中和脱氯工序水洗用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及永城市十八里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设备分别进行基础减振,建筑隔音,安装消声器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的要求。

  5.固废:一般固废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并应做好“三防”措施。

  6.土壤污染防治: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对地面进行分区防渗,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并设置围堰;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同时,制定土壤跟踪监测计划。

  7.环境风险防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和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8.企业应对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和生产车间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

  四、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96t/a,氨氮:0.0096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六、企业生产场地退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污染场地土壤、地下水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          

  七、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环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关于自主验收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及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0年 04月0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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