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20-0551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1-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关于永城市金龙饮料有限公司年生产150万件纯净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城市金龙饮料有限公司年生产150万件纯净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环审〔2020〕04号
永城市金龙饮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宁夏中蓝正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金龙饮料有限公司年生产150万件纯净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龙岗镇马开路与023乡道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总投资500万元,建筑面积780平方米,项目属于瓶(灌)装饮用水制造。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 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
1.废水:项目综合废水(除高盐水外)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高盐水一并排入厂区废水暂存池内暂存,综合废水排放浓度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旱作标准,定期用于周围农田灌溉,综合利用不外排。
2.噪声:项目噪声设备应置于封闭生产车间内,并采用基础减振、柔性接口、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的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要求。
3.固废:一般固废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不得随意丢弃。
4.总量:综合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定期用于周围农田灌溉,不外排;故项目不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四、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0年01月1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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