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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551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豫东煤炭储配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豫东煤炭储配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环审〔2020〕03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煤集团豫东煤炭储配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侯岭乡郭张庄村裕东电厂灰场南侧,总投资41431.57万元,总占地面积12.133hm2,年总配煤规模为600万吨。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设期:按照《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永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落实施工场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并采取合理的施工方式及施工时段,施工期间严格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筑垃圾及工程弃土送指定地点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用于洒水抑尘等,不外排。施工期应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各项措施。

2.运营期:(1)废水:项目采取雨污分流措施。食堂废水经隔油后与其他生活污水汇合进入厂区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综合处理,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要求;煤装卸区地坪冲洗废水经边沟进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区洒水抑尘,不外排。(2)废气:各设备及物料仓应封闭,并设置喷雾抑尘装置,翻车机房、受煤坑、配煤仓、地销点等各生产工序粉尘设置复膜扁带除尘器进行处理后,再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应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同时对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全面实现“一密闭、五到位”的要求。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油烟浓度≤1.5mg/m3的要求。(3)噪声:按照环评要求,噪声通过减震隔声、距离衰减、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4)固废:一般固废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并应做好“三防”措施。

(三)项目废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项目不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总量控制因子,故不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五)企业应对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和生产车间内安装视频监控等设施,并与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同时加强安全管理, 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四、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永城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负责。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0年01月1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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