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19-054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06-1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拟对永城市灵秀工艺品厂年加工50吨工艺品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公示
拟对永城市灵秀工艺品厂年加工50吨工艺品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现对“ 永城市灵秀工艺品厂年加工50吨工艺品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评科。
反馈电话:0370-5129091 传真:0370-5182108
通讯地址:永城市芒山路北段永城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4766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 号 |
环评 类型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编制 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报告表 |
年加工50吨工艺品配件项目 |
永城市裴桥镇和顺村老棉厂院内 |
永城市灵秀工艺品厂 |
临沧尚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本项目租用老棉厂闲置厂房,占地面积1200 m2。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万元。主要加工加工灯笼、中国结等工艺品配件 |
(1)废气: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80%由集气罩负压收集后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尾气经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中其他行业有机废气建议排放浓度限值;集气罩未捕集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于车间内,废水:职工办公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定期由附近村民拉走堆肥,不外排。(3)固废: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送往生活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废包装材料由废品回收站收购,综合利用;不合格产品产生外售废品收购站;废活性炭、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放在车间内10m2的危废暂存间内,并明确危险废物标志,收集后送有资质单位处理。(4)噪声:①选用同类设备中的低噪声设备,同时对高噪强振设备安装减振装置;②注塑机、真空镀膜机、空压机等设备加强保养;③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图,将较大声源布置在远离敏感目标处。经采取上述防治措施以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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