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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3-0486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4-0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拟对永城市景恒塑业有限公司年生产塑料颗粒1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5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现对永城市景恒塑业有限公司年生产塑料颗粒1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 

反馈电话:0370-5129091    传真:0370-5182108

通讯地址:永城市芒山路北段永城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4766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环评

类型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编制

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报告表

年生产塑料颗粒15000吨项目

永城市高庄镇王庄村吕高线北600米处

永城市景恒塑业有限公司

河南大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

 

 

1.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用水经底部沉淀系统沉淀后循环利用不排放,底部沉淀系统定期清理。职工生活污水、破碎及清洗废水经项目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需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回用于破碎及一级清洗工序,不外排。

2.废气:项目生产车间、原料区及成品区等均为封闭车间。项目破碎粉尘经管道密闭负压吸入设备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重新回用于塑料颗粒生产线;生产过程有机废气集气收集后进入“干式过滤装置+水喷淋除雾设施+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表6-1塑料制品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标准即PM、NMHC排放浓度不高于10、10mg/m3限值要求。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强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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