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22-0467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8-1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关于《河南优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改性塑料颗粒16000吨、布料纤维团粒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河南优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改性塑料颗粒16000吨、布料纤维团粒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环审〔2022〕21号
河南优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L60EJXN)上报的由河南大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优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改性塑料颗粒16000吨、布料纤维团粒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马牧镇工业园区,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总建筑面积136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同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用水经底部沉淀系统沉淀后循环利用不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项目生产车间、原料区、产品区均在封闭车间进行,且生产车间密闭负压收集。改性塑料颗粒生产线废气经集气收集后进入“干式过滤装置+水喷淋除雾设施+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布料纤维团粒生产线废气经集气收集后进入“干式过滤装置+水喷淋除雾设施+光催化设施+活性炭吸附设施”设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破碎粉尘通过管道密闭负压吸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表6-1塑料制品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标准限值要求(PM、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mg/m3 );臭气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相关限值要求。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强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5.总量: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2055t/a;项目不设废水总量控制指标。VOCs排放总量由取缔关闭的徐楼加油站总量中调剂解决。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五、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六、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公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年08月11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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