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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59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2-3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第七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永城市第七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环审〔2021〕61号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由河南大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第七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4900万元,建设永城市第七污水处理厂至陈集钢厂中水回用工程;项目敷设中水供水管网管长约 10.2km,主要建设内容为提升泵站 1 座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并按照“全面规划,分期实施,逐步到位”的工程建设原则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进行控制。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1)废气:根据《河南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21〕7号)相关要求,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落实施工场地“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同时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2)废水:严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钻渣及施工废弃物排入地表水体;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3)噪声:项目应采取合理的施工方式及施工时段,并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场界噪声值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4)固废:建筑垃圾及工程弃土送指定地点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5)生态保护:应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做好现场清理和植被恢复工作,按要求落实绿化方案及各项保护措施。

  2.运营期:项目运营期提升泵站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项目为中水回用工程,永城市第七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的标准限值及Ⅳ类水标准的要求,同时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一般工业的冷却循环水要求,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中水供给陈集钢厂作为冷却循环水使用。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七污厂尾水供给陈集钢厂作为冷却循环水使用,项目不涉及废水总量控制指标,项目无废气总量控制指标。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五、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对地面进行分区防渗,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六、加强环保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七、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1年12月31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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