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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56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2-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聚恒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70万吨砂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聚恒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6G9YY62)上报的由潍坊丰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聚恒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70万吨砂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扩建工程,总投资130万元,选址位于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化工一路南青东二路西,在原项目基础上增加一条砂石料生产线。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同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洗砂回收+混凝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暂存池,定期清掏,外运堆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2.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原料和产品采取全封闭车间内储存,车间上方并安装喷雾降尘装置;项目破碎机采用地下式安装并进行封闭处理;产生的粉尘经“管道负压收集+密闭集尘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物料中转应采用全封闭输送廊道进行物料输送,项目筛分、制砂工序、上下料口应单独设置“集气装置+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等收尘及除尘设施;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以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绩效分级指标通用行业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标准即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要求。

  3.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落实固废环境保护措施: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5.总量:项目综合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故项目不设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无废气总量控制指标。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六、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1年12月08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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