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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53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0-2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加工销售30万吨煤矸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FTUQX28)上报的由河南大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加工销售30万吨煤矸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陈集镇练楼村,项目总投资300万元 ,总占地面积6572m2,总建筑面积5800m2,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原料仓库、产品仓库、办公室及其他附属设施,规模为30万吨/年。

  二、该项目已在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项目代码:2109-411481-04-01-327462),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同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防渗暂存池,定期由密闭抽粪车抽走,用于周围农田肥田等,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项目破碎、输送、筛分等工序应在全密闭车间进行作业,车间内安装雾化喷淋装置;破碎机安装采用地下式并进行封闭处理;产生的粉尘经“密闭集尘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物料中转应采用全封闭输送廊道进行物料输送,项目筛分工序、上下料口应单独设置“集气装置+除尘器+15m高排气筒”等收尘及除尘设施;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中表1标准(颗粒物10mg/m3)要求,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绩效分级指标通用行业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分级指标B 级标准即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要求。

  3.噪声:优化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项目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外售。沉淀池产生的污泥晾干处理后用于填坑铺路综合利用等。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运往垃圾中转站。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

  5.总量:项目综合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故项目不设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无废气总量控制指标。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管理制定可行的制度,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按照《报告表》要求,对地面进行分区防渗、硬化;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六、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1年10月2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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