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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53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0-2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孟氏兄弟恒源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家具智能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孟氏兄弟恒源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7Q62H0X)上报的由潍坊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孟氏兄弟恒源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家具智能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西上海路北。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总占地面积80000㎡,规模为年产100万平方米家具。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 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全面提升“扬尘”污染治理水平。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永城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永城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项目开料、排孔、打磨、机加工等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进入中央除尘系统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放;项目封边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颗粒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应执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家具制造业”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企业绩效分级指标B级标准。

  3.噪声:项目产生的设备噪声通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及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废胶桶、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并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弃置。

  5.总量: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12t/a、氨氮0.012t/a;项目VOCs控制指标为0.0085t/a。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六、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1年10月2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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