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21-0451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8-2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关于河南汇丰面粉有限公司扩建改造第三、第四车间日处理1100吨小麦专用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汇丰面粉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连云港绿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汇丰面粉有限公司扩建改造第三、第四车间日处理1100吨小麦专用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改扩建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永城市西城区工业西路永商路口。总投资4000万元,项目主要为新增第三车间日处理600吨低筋小麦专用粉,改建第四车间日处理500吨强筋小麦专用粉。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 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原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密闭抽粪车抽走,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项目生产车间各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经封闭的集气管道收集后,进入各自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各自排气筒(不低于30m高)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执行永城市大气攻坚方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同时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
3、噪声: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强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相关要求;不得随意弃置。
(三)项目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故不设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项目无废气总量控制指标。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按照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废气(排气筒及无组织)、厂界噪声等定期进行监测;并公开监测信息,接收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六、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1年8月20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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