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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51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8-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顺和煤矿瓦斯发电及余热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顺和煤矿: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北启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顺和煤矿瓦斯发电及余热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顺和镇夏楼村顺和煤矿,总投资1400万元,占地面积936m2。项目采用 3 台闭式低浓度瓦斯燃气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 2.1MW,该项目已在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项目代码:2104-411481-04-01-657564)。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二)施工期环境管理

  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应采取合理的施工方式及施工时段,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用于抑尘;建筑垃圾及工程弃土送指定地点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及时清运处理;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 运行期环境管理 

  1.废水:项目冷却用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矿区员工内部调配不新增员工,故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

  2.废气:项目进入站区的低浓度瓦斯气需经气液分离器脱水处理。发电机组废气采用 SCR 脱硝进行处理,应满足《车用压燃式、气体燃 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中Ⅴ阶段标准的要求。

  3.噪声:项目生产设备均置于生产车间,并采用基础减振、柔性接口降低噪声等多种控制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不得随意倾倒。废机油、废油桶统一收集后转移至危废暂存间,并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5.总量:项目建成后,通过以新带老措施原有锅炉废气总量有所消减,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337t/a、氮氧化物3.182t/a。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五、加强环境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控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六、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1年08月20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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