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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50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8-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协鑫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新建飞灰暂存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0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协鑫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大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协鑫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新建飞灰暂存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双桥镇马楼村协鑫再生能源发电公司院内。项目总投资210万元,总建筑面积560 m2 ,项目主要是对协鑫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经稳定化处理后的熬合飞灰进行暂存,不进行集中处置,稳定化的飞灰采用吨袋包装密闭储存,暂存的飞灰经检测达标后由专业公司负责运输至永城市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暂存库地面铺设HDPE膜,不冲洗地面,无地面冲洗水产生;稳定化的飞灰为粉夹粒状态,企业在运输前将稳定化后飞灰密封包装于防水吨包内,暂存过程无渗滤液产生,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人员依托协鑫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现有职工,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2.废气:项目暂存区采取全密闭措施,稳定化的飞灰为粉夹粒状态,企业在运输前将稳定化后飞灰密封包装于防水吨包内,通过专门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至飞灰暂存库,项目飞灰暂存过程无粉尘产生,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项目稳定后的焚烧飞灰入库前经抽样检测,各项检测指标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控制要求后由专业有资质公司运输至永城市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暂存处置过程按照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 2013 年修改单相关要求。待企业场地退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污染场地土壤、地下水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 

  (三)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不新增职工,项目不设废水总量控制指标,无废气总量控制指标。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五、按照《报告表》要求,对飞灰暂存仓库地面进行分区防渗、硬化,防渗设计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防渗要求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控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收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七、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1年08月10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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