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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5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8-0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河南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3万吨醋酸衍生物及10万吨乙二醇下游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09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FW8DH5W)上报的由河南惠安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3万吨醋酸衍生物及10万吨乙二醇下游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工程,选址位于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龙宇大道西能源二路南,项目总投资120000万元,总占地面积约270666m2,项目年生产规模为50万吨醋酸乙酯、25万吨无水乙醇、8万吨醋酐、8万吨乙二醛、2万吨乙醛酸。

  二、该项目已在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2020-411481-26-03-079633)。结合《报告书》环评结论、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收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项目须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三)施工期环境管理

  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应采取合理的施工方式及施工时段,并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场界噪声值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并落实施工场地“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建筑垃圾及工程弃土送指定地点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后送至垃圾填埋场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用于抑尘;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收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施工期应科学规划施工场地布局,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 运行期环境管理                                                                                                                                                                                                                                                                        1.废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工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无水乙醇生产线废气(提氢解析气除外)、醋酐生产线废气(裂解炉废气除外)、乙二醛生产线吸收废气、储罐(硝酸储罐及盐酸储罐除外)呼吸气、污水处理站厌氧反应器产生的甲烷气、以及经过预处理后的醋酸乙酯生产线废气进入焚烧炉处置,焚烧后废气通过20m排气筒(1#)排放;乙二醛生产线活性炭投料含粉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2#)排放;PSA提氢尾气主要作为裂解炉的燃料气,裂解炉废气通过20m排气筒(3#)排放;乙醛酸生产线废气及硝酸储罐及盐酸储罐呼吸气经“一级尿素+一级烧碱”联合吸收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2#)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灌装站废气及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微凝胶吸附+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2#)排放。项目1#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NOx、SO2、烟尘排放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甲醛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2#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VOCs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氯化氢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NOx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H2S、NH3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粉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3#排气筒NOx、SO2、烟尘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的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严格控制工艺参数、加强管理、安装气体自动报警装置、有机废气回收装置等措施。

  2.废水:项目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工艺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高盐废水(乙醛酸生产线废水)单独收集,单独处理(臭氧氧化+活性炭过滤),其他废水进入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后再经RO膜处理,最终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生活污水经格栅处理后直接进入调节沉淀池;RO膜浓水与活性炭过滤池出水混合后达到《河南省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和煤化工区域污水处理厂收纳水质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煤化工区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项目现区域污水管网设施尚未铺设,待后期污水管网配套建成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3.噪声: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强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使用专用容器密闭盛装,收集后转移至危废暂存间,并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征和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固体废物混合产生不良后果。

  (五)加强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控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收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七)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硬化;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严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八)进一步优化工程和环保设计,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企业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满足碳排放减排目标。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设立标志牌。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9.9489t/a、氨氮0.8894t/a、VOCs12.9673t/a(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2.9097t/a、无组织排放量为10.0576t/a)、SO20.0404t/a、NOx34.2392t/a。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详见总量替代方案。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八、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1年08月0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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