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基层政务公开>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49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7-2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聚顺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透水砖、300万块路沿石及20万立方混凝土砌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8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聚顺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DYBC43)上报的由河南惠安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聚顺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透水砖、300万块路沿石及20万立方混凝土砌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龙岗镇贺庄村徐店组,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占地面积6390m2,建设3条生产线,原辅材料为外购(包括水泥、炉渣、粉煤灰、煤矸石粉等)项目建成后可达年产30万平方米透水砖、300万块路沿石及20万立方混凝土砌块规模。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并对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搅拌机清洗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搅拌生产工序,不外排;职工生活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田施肥,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2.废气:项目生产车间、物料堆场采取全封闭措施;车间内安装雾化装置进行洒水抑尘,项目粉状物料采用筒仓储存,筒仓进料粉尘通过筒仓顶部呼吸孔进入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物料中转应采用全封闭输送廊道进行物料输送;搅拌机采取全封闭式搅拌作业,搅拌投料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3—2020)表1中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限值10mg/m3)的要求。无组织粉尘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3—2020)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最高浓度限值0.5mg/m3)的要求。同时对各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全面实现“一密闭、五到位”的要求。

  3.噪声:优化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处理产生的沉渣收集后用作周边道路铺垫,生产及搬运过程会产生的残次品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给建材厂,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不得随意丢弃。

  (三)项目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故不设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五、按照《报告表》要求,对地面进行分区防渗、硬化;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六、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管理制定可行的制度,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七、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1年07月28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