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基层政务公开>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49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7-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河南新鼎信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铝合金锭、铝合金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5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新鼎信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GEA319L)上报的由北京中检环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20万吨铝合金锭、铝合金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工程,选址位于永城市城关镇南工业区,总投资39000万元,总占地面积61270.21m2,工程产品为铝合金棒、铝合金锭,产量20万吨;项目年回收利用 3万吨铝灰,产品为铝颗粒、铝酸钙;铝颗粒约0.45万t/a,铝酸钙约3.38万t/a,铝酸钙产品主要用于炼钢除渣剂,铝颗粒回用于铝合金棒项目作为原料使用,实现铝灰的最大资源化利用。

  二、该项目已在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2103-411481-04-01-885540)。结合《报告书》环评结论、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收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项目须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三)施工期环境管理

  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应采取合理的施工方式及施工时段,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确保施工场地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建筑垃圾及工程弃土送指定地点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及时清运处理;施工期应科学规划施工场地布局,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 运行期环境管理                                                                                                                                                                                                                                                 

  1.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熔铝炉、均质炉采用炉内直喷燃烧,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达标排放;熔铝车间熔炼、精炼、扒渣、搅拌工段废气、均质炉废气经“封闭式集气罩+车间密闭负压收集+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20)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标准要求;HCl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河南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21〕20号)中要求项目绩效分级应达到 B 级以上标准(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相关要求;项目回转窑窑尾废气经SNCR 脱硝反应器+降温器+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综合治理后通过一根 25m 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20)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21〕20号)中要求项目绩效分级应达到 B 级以上标准(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相关要求;铝型材边角料原料库破碎筛分工段粉尘、铝灰加工区投料球磨筛分粉尘、石灰石破碎球磨区粉尘、铝酸钙破碎筛分区粉尘经密闭负压集气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须满足大气攻坚办10mg/m3要求。项目共设置排气筒6根。

  2.废水: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产工艺冷却循环废水为清净下水,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要求后经管网进入永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永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管网进入永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的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优化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强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征和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固体废物混合产生不良后果。

  (五)加强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控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七)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硬化;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严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八)加强铝料成分分析,每批铝料进厂前均须进行分析、检验,严格控制重金属、油脂、橡胶、塑料等含量,不符合入厂筛选要求的废铝料不得用于生产。

  (九)进一步优化工程和环保设计,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企业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设立标志牌。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108t/a、氨氮0.0108t/a、SO26.46t/a、NOx8.32t/a。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详见总量替代方案。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八、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1年07月1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