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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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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47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6-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人民医院(西城区)病房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9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来的由河南惠安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人民医院(西城区)病房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扩建工程。位于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西路南侧、人民医院院内。总投资7079万元,项目建设病房楼一栋,总建筑面积14970㎡,新增床位318张。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施工期环境管理

  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应采取合理的施工方式及施工时段,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确保施工场地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建筑垃圾及工程弃土送指定地点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及时清运处理;施工期应科学规划施工场地布局,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运行期环境管理

  1.废水:项目生活废水、医疗废水通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及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外排。

  2.废气:项目污水处理站各构筑物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采取地下式设计,各构筑物池顶均加盖封闭,四周设置绿化带,强化消毒措施,污水处理站恶臭排放浓度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限值的要求。

  3.噪声:项目产生噪声的设备经消声、隔音、减振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同时加强车辆管理,设置禁止鸣笛标志。

  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后贮存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经消毒脱水后暂存污泥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5.总量:扩建工程完成后新增废水总量控制指标为COD13.284t/a、氨氮2.632t/a。项目不涉及废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对地面进行分区防渗,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五、应加强环保管理,认真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六、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1年06月2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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