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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45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6-0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河南永诺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手性药物中间体及香精香料建设项目(一、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7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永诺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FE1WJ54)上报的由河南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30000吨手性药物中间体及香精香料建设项目(一、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工程,选址位于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双凤路东、福佳不锈钢项目北,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一、二期总投资为20000万元,总占地面积79913.34m2。本次环评仅为一期和二期工程,一期项目为年产 8500 吨定向合成手性药物中间体,主要为氯丙酸甲酯 5500 吨/a(部分用于下游产品生产),S-2-氯丙酸 500 吨/a,R-2- 氯丙酸 1500 吨/a(部分用于下游产品生产),R-2-氯丙酰氯 1000 吨/a 及配套厂房、办公楼等基础设施;二期建设年产 8000 吨/年定向合成手性药物中间体,主要为 R-(+)-2-(4-羟基苯氧基)丙酸 5000 吨/a(部分用于下游产品生产),R-(+)-2-(4-羟基苯氧基)丙酸甲酯 1500 吨/a,R-(+)-2-(4-羟基苯氧基)丙酸乙酯 1000 吨/a,R-(+)-2-(4- 羟基苯氧基)丙酸丁酯 500 吨/a,副产品包括盐酸、亚硫酸钠、亚硫酸钠(25%),氯化钠,总体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30000吨手性药物中间体及香精香料。

  二、该项目已在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2020-411481-26-03-065821)。结合《报告书》环评结论、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收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项目须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三)施工期环境管理

  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应采取合理的施工方式及施工时段,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确保施工场地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建筑垃圾及工程弃土送指定地点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及时清运处理;施工期应科学规划施工场地布局,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 运行期环境管理                                                                                                                                                                                                                                                                      1.废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工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一期工程生产工序含HCl和SO2废气采用“三级水吸收+三级碱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HCl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要求,SO2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工程其他有机废气和CO废气经各罐釜配备的二级冷凝回收后通过“二级水喷淋吸收+RTO焚烧炉”处理后通过22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RTO焚烧炉废气SO2、NOX、烟尘、CO、二噁英类经“冷却塔+干式反应器+布袋除尘器+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罐区、污水处理站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UV光氧催化+一级活性炭吸收”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二期工程生产工序废气甲醇、HCl、MIBK、硫酸、甲苯、CO2、乙醇、正丁醇经各罐釜配备的二级冷凝回收后通过“二级水喷淋+二级碱喷淋+RTO焚烧炉”处理(依托一期工程),废气经22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标准要求和《大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经和甲醇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表1医药制造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标准限值;项目固体原料上料粉尘及固体产品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相关标准要求及永城市大气攻坚方案要求(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实验室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屋顶(DA004)排放,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标准要求。项目食堂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经处理后油烟及非甲烷总烃可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604-2018)中型油烟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严格控制工艺参数、加强管理、安装气体自动报警装置、有机废气回收装置等措施,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积极协调、配合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和环境搬迁等工作。

  2.废水: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水处理措施,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废水分类收集系统。项目工艺废水、真空泵系统外排废水、设备清洗水、喷淋系统排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冷却塔排水、实验室废水及生活污水等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756-2012)排放标准及满足永城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城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近期区域污水管网设施尚未铺设完成,待后期污水管网配套建成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3.噪声:优化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强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2013修改单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建立处置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征和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固体废物混合产生不良后果。副产品接收企业按照技术要求执行,制定相应标准,并定期监测分析,达到相关产品标准后方可外售。

  (五)加强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控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七)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硬化;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严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八)进一步优化工程和环保设计,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企业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设立标志牌。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2.53t/a、氨氮0.253t/a、VOCs2.3443t/a、SO245.7855t/a、NOx7.344t/a。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详见总量替代方案。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八、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公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1年06月07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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