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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44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6-0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金睿煤矸石有限公司年加工煤矸石10万吨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4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金睿煤矸石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0P8P52K)上报的由连云港绿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金睿煤矸石有限公司年加工煤矸石10万吨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城市高庄镇车集村东800米,车集路南500米。改建工程总投资200万元,改建工程利用现有厂区车间,不新增占地面积,现有工程设置两条破碎、筛分生产线,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本次改建工程完成后,即在现有工程基础上,新增1条破碎、筛分生产线;项目产能、地址、工艺等内容均不发生改变。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同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车辆冲洗废水、场地冲洗废水经收集进入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防渗暂存池,定期由密闭抽粪车抽走用于农田施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项目破碎、筛选、上下料等工序应在全密闭车间进行,车间内安装雾化喷头进行洒水抑尘;破碎机采用地下式安装并进行二次密闭处理;产生的粉尘经“集尘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物料中转应采用全封闭输送廊道进行物料输送;上料斗处要与地坪高度保持一致;项目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执行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中表1标准(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中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0.5mg/m3。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通过基础减振,隔音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项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产品进行回收利用,沉淀池产生的沉渣定期清运外售,职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倾倒。

  (三)项目综合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故项目不设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无废气总量控制指标。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五)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管理制定可行的制度,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按照《报告表》要求,对地面进行分区防渗、硬化;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六、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公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1年06月04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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