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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43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2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华悦生物燃料加工厂年产量30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5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华悦生物燃料加工厂: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G8L9734)上报的由陕西利光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华悦生物燃料加工厂年产量30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双桥镇曹沟寺村刘庄组,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为6661m2,总建筑面积3000m2,规模为年产30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车辆清洗废水、厂区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肥田,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项目生产车间、物料堆场采取全封闭措施,项目入料、筛分、粉碎、混料工序中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 2 中标准限值要求及永城市大气攻坚方案要求(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同时加强厂区绿化、有效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

  5.总量:项目综合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故项目不设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 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五、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公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1年05月2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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