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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43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2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河南顺森木业有限公司年产 1.2 万立方米柜木板项目和0.2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5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顺森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G510T5A)上报的由河北峰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顺森木业有限公司年产 1.2 万立方米柜木板项目和0.2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顺和镇房集村洪枸元,总投资2000万元,总占地面积为5000m2,总建筑面积3000m2,规模为年产 1.2 万立方米柜木板和0.2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周围居民拉走肥田,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项目生产车间、物料堆场采取全封闭措施,项目切割下料、打孔、磨边砂光、入料粉碎等工序中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 2 中标准限值要求及永城市大气攻坚方案要求(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拼板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车间+集气罩+下端设置软帘+1 套“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 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 [2017]162 号附件 1 中:家具制造业排放浓度限制值要求。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禁止项目夜间生产作业。

  4.固废:一般固废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废白乳胶桶、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建立管理台账,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弃置。

  5.总量:项目生活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故项目不设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项目VOCs控制指标为0.022t/a,由2020年关闭的永城市长达塑料制品厂VOCs总量中调剂解决。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 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五、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公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1年05月2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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