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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1-0436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1-1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河南益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医药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化工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益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F8Pl886)上报的由河南省昊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益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医药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化工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改扩建工程,选址位于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98号,总投资30000万元,总占地面积95260m2,新增面积65927m2,利用永城市九龙药业有限公司现有面积29333m2,项目建成后总生产规模为600吨西咪替丁原料药、50吨氯氮平环化物、500吨6,8-二氯辛酸乙酯、40吨联苯双酯溴化物、300吨阿伐他汀中间体、900吨异丙安替比林、3000吨甲基异丙基甲酮、1916吨2-[4,5-二氢-4-甲基-4-(1-甲基乙基)-5-氧代-1H-咪唑-2-基]-5-乙基-3-吡啶羧酸(即咪草烟)、855吨2-[4,5-二氢-4-甲基-4-(1-甲基乙基)-5-氧代-1H-咪唑-2-基]-5-甲基-3-吡啶羧酸(即甲基咪草烟)、4939吨氯乙酸乙酯西咪替丁等(其中包括永城市九龙药业有限公司600吨西咪替丁原料药)。

  二、该项目已在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2020-411481-27-03-051354)。结合《报告书》环评结论、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收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项目须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三)施工期环境管理

  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值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和建筑废弃物;减少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污染环境。

  (四) 运行期环境管理 

  1.废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工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无机酸性废气经二级降膜水吸收预处理后,送至“二级水喷淋+一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无机碱性废气经二级降膜水吸收预处理后,送至无机碱性废气尾气处理装置“一级酸吸收+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含卤代烃有机废气经“深冷(-15℃)”处理,预处理后一起送“一级水喷淋+一级碱液喷淋+纤维除雾+树脂吸附”装置处理;上述三类废气统一经25m高排气筒(P1)排放。HCl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有组织氯化氢30mg/m3)要求;硫酸雾和SO2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含氢气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深冷(-15℃)+一级酸吸收+一级水吸收”处理或“深冷(-15℃)+一级水吸收”处理,经25m高排气筒(P2、P3、P4、P5)排放。项目不含卤素可焚烧有机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强恶臭废气、危废间废气经收集并采取相应预处理后,送至“碱液喷淋+RTO蓄热燃烧装置+碱液喷淋”处理,经25m高排气筒(P6)排放。项目污水处理站一般恶臭废气采用“酸喷淋+氧化喷淋+碱液喷淋”处理,经25m高排气筒(P7)排放; 非甲烷总烃、甲苯、甲醛、NH3和颗粒物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有组织非甲烷总烃100mg/m3,苯系物60mg/m3,甲醛5mg/m3,氨30mg/m3,颗粒物30mg/m3]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甲醇、丙酮和甲苯同时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的要求。RTO蓄热燃烧炉燃气产生的SO2、NOx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废气SO2200mg/m3,NOx200mg/m3]标准要求;甲硫醇和苯乙烯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GB14554-93)标准的要求。项目咪草烟及甲基咪草烟干燥及筛分废气分别经“袋式除尘器+一级水喷淋”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P8)排放;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有组织颗粒物30mg/m3)标准要求。项目导热油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循环”装置处理,经1根25m高排气筒(P9)排放;应满足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200mg/m3)要求,同时应符合《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7号)中颗粒物≤5mg/m3,SO2≤10mg/m3,NOx≤30mg/m3要求。项目油烟废气采用“动态离心+静电式+吸附/等离子”复合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中的中型标准(非甲烷总烃10mg/m3,油烟1mg/m3)要求,达标排放。项目无组织废气严格控制工艺参数、加强管理、安装气体自动报警装置、有机废气回收装置等措施。并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积极协调、配合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和环境搬迁等工作,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未完成搬迁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2.废水: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水处理措施,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废水分类收集系统。项目循环冷却水排水与软化水制备废水为清下水,直接由厂区总排口排入集聚区污水管网。项目生产废水中高氯化钠盐废水经三效蒸发除盐预处理;一般高浓高盐废水经刮板蒸发脱溶脱盐装置脱溶脱盐预处理;预处理后废水与其他高浓度工艺废水一起进入高浓度废水调节池,经“气浮+高级(O3)氧化/H2O2/UV”催化氧化的方法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废水与设备清洗废水、真空泵废水、碱液喷淋废水、研发及化验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混合,混合废水采用“混凝沉淀+厌氧+两级A/O+MBR膜+催化氧化”工艺处理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756-2012)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及《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永城市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近期现区域污水管网设施尚未铺设完成,待后期污水管网配套建成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3.噪声:优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强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建立处置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征和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固体废物混合产生不良后果。

  (五)加强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控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七)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硬化;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严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八)进一步优化工程和环保设计,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企业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设立标志牌。并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五、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15.55t/a、氨氮0.78t/a、VOCs14.05t/a、SO22.316t/a、NOx4.345t/a。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详见总量替代方案。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八、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1年01月1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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