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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435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3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河南时尚标服饰有限公司年加工200万件服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时尚标服饰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FQ7BAXE)上报的由山西明略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时尚标服饰有限公司年加工200万件服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永城市薛湖镇薛滦新城府前路南侧。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总占地面积26011平方米,建筑面积24500平方米,年加工规模200万件服饰项目。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环评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进行控制。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生活污水通过厂区地埋式一体化污水设施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由附近村民用密封农罐车清运肥田,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项目数码印花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等离子光氧一体机”处理后,最终由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120mg/m3)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同时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有关排放建议值的要求。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升顶排放,应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中型食堂标准要求(油烟净化效率≥90%、油烟排放浓度≤1.0mg/m3)。

  3.噪声:项目设备均置于生产车间内,设备噪声通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进行处理;包装废料和裁剪边角料收集后外售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废油墨桶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不得随意丢弃。 

  5.总量:项目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设施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故不设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VOCs控制指标为:0.007t/a。拟在2018年关停演集镇李庄塑料颗粒加工厂所减排VOCs的量中替代。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四)、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及安全工作,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0年12月30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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