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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434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2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都运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环保型水性涂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都运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90CR4X)上报的由陕西利光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都运新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环保型水性涂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黄口乡胡庄村黄口法庭北 400 米。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为7.69亩,项目产品主要为腻子粉和真石漆。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 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进行控制。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肥田,综合利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厂区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2.废气:生产车间应采取全密闭措施;项目粉料筒仓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包装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后进入脉冲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应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 2 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 10mg/m3要求;项目粉状原料投料、搅拌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有机溶剂投料、搅拌、灌装工序挥发的有机废气经“UV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排放建议值的要求。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通过基础减振,厂房隔音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5.总量:项目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故不设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项目VOCs总量控制指标:0.048t/a。拟在2018年关停双桥乡何楼加油站所减排VOCs的量中替代。

  (三)、按照《报告表》要求,对地面进行分区防渗、硬化,杜绝 “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五)、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管理制定可行的制度,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我局备案。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0年12月2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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