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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434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2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河南中油恒润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永城物流港潘庄加油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中油恒润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5B4KE13)上报的由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中油恒润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永城物流港潘庄加油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演集镇国有物流港城北站S201东侧,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总占地面积5100m2,总建筑面积2001.59m2,项目设置4个双层地埋式储油罐(2个30m3柴油罐,2个30m3汽油罐),1个60m3的LNG储气罐。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同时严格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修改)进行设计与施工。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洗车废水经隔油沉砂池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暂存池,定期由周边农户清掏肥田,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的要求完成储油、加油、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安装;项目设置一套BOG回收系统对LNG储罐产生的BOG气体进行回收利用,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应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表2值(非甲烷总烃2.0 mg/m3)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同时应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的相关规定。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油气回收系统及排放浓度进行检测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3.噪声:项目产生噪声的设备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安装减振垫、规范管理等综合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储油罐清洗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洗,产生的废油泥及残渣直接交由清洗单位拉走处置;不在站内暂存。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5、按照《报告表》要求,对地面进行分区防渗、硬化;并安装油气泄漏在线监测系统,杜绝 “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三)项目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故不设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项目VOCs总量控制指标:0.7134t/a。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五)严格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检验。并认真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应急预案,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我局备案。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0年12月2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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