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基层政务公开>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5881935/2020-0430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1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桥煤矿全封闭喷漆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6 浏览次数: 【字体:

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桥煤矿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J1KR7C)上报的由内蒙古科远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桥煤矿全封闭喷漆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永城市新桥乡马庄村。项目总投资200万元,总占地面积2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主要进行矿井用设备配件的喷漆服务。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环评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职工生活废水依托新桥煤矿内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2.废气:项目抛丸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负压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随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1#)排放,粉尘排放速率及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项目喷漆车间、烘干(晾干)均在密闭车间进行,喷漆废气经过滤棉+漆雾过滤箱除去漆雾后与密闭负压收集的烘干(晾干)废气一起进入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经1根15m高排气筒(2#)排放,非甲烷总烃等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1—2020)中表1值汽车制造业非甲烷总烃50 mg/m3、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 mg/m3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生产设备运行时的机械噪声通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不得随意丢弃。

  5.总量:项目依托新桥煤矿已有职工,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故不设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VOCs控制指标为:0.043t/a。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四)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管理制定可行的制度,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0年12月1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