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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428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华宇新型建材厂年单班加工16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华宇新型建材厂: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4370P989)上报的由宁夏中蓝正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华宇新型建材厂年单班加工16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茴村镇杨套楼村,项目总投资100万元,总占地面积4000m2,总建筑面积1200㎡。工程产品方案为铺地砖、路边石及下水道盖板等,规模为16万㎡/年。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并对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定期清运用于肥田,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生产车间及物料仓应采取封闭措施,项目生产所需水泥应采用筒仓储存,项目粉料仓进料过程呼吸孔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中表1标准(颗粒物10mg/m3)要求;同时满足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中表15-2中水泥制品绩效引领性指标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10mg/m3。项目上料口和车间顶部设置喷淋除尘设施,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中表1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泥制品生产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限值要求。同时对各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全面实现“一密闭、五到位”的要求。

  3.噪声:项目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一般固废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

  (三)项目废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故不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五、按照《报告表》要求,对地面进行分区防渗、硬化;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六、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管理制定可行的制度,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七、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我局备案。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0年12月08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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