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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427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0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亿源石料有限公司年加工机制砂320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亿源石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449335178)上报的由河南大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亿源石料有限公司年加工机制砂320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薛湖镇李楼村,总投资800万元,总占地面积12000m2,工程产品方案为机制砂,规模为320万吨/年。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同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废水管理:项目石末清洗废水经洗砂回收+混凝沉淀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生活废水进入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进入厂区储存池,定期清运用于周边农田灌溉,综合利用不外排。

  2.加强废气管理:项目原料场和产品堆场应全封闭式车间内储存,项目各生产工序应在全密闭车间进行,车间内安装雾化喷头进行洒水抑尘;破碎机采用地下式安装并进行封闭处理;破碎、制砂、筛分、上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密闭集尘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最终经20m高排气筒排放,应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中表1标准(颗粒物10mg/m3),同时满足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表15-2中水泥制品绩效引领性指标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10mg/m3。同时对各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全面实现“一密闭、五到位”的要求。

  3.加强噪声管理:优化平面布置,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落实生产设备的隔音降噪措施,对噪声进行衰减和控制,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加强固废管理: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项目洗砂回收机回收的细砂回用于生产;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石末清洗及车辆冲洗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污泥压滤机脱水处理(含水率应小于60%的要求),最终外运用于填坑铺路等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

  (三)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故项目不设废水总量控制指标。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五)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六、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我局备案。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0年12月0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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