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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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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421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0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龙岗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9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龙岗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由宁夏中蓝正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龙岗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龙岗镇东南1.5km处。项目总投资2600万元,占地面积13333m2,设计日处理规模为2000吨/天,项目工程内容主要为污水处理工程、辅助设施工程及其配套环保工程。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同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各类污染源,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废水:项目应科学优化废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要求。

  废气:优化合理布局,科学化管理。项目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厂区周边设置绿化带,强化消毒措施、各处理单元密闭、同时喷洒除臭剂进一步降低恶臭废气的影响;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标准要求;同时厂界浓度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采取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震、隔声等措施后,环境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暂存后外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泥砂砂水分离后外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污泥脱水后清运至永城市污泥脱水处置中心脱水处理,对进填埋场填埋处置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含水率应小于60%的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

  5、总量: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29.9t/a,NH3-N2.99t/a。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五、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对地面进行分区防渗,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六、应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七、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排污口建设,总排口设置明显标识,安装流量、PH、COD、氨氮等指标在线监控设备,并与永城市环境监控系统联网。

  八、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九、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0年11月09 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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