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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398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0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河南省桤木格家具有限公司年加工5000套木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1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省桤木格家具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F0WMQ7F)上报的由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省桤木格家具有限公司年加工5000套木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城厢乡韩庄村南魏庄组,总投资120万元,占地面积为3000m2,总建筑面积20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设施。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进入暂存池,定期由密闭抽粪车抽走用于周围农田肥田,不外排。

  2.废气:项目生产车间采取全封闭措施,切割、雕刻等工序粉尘经配套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项目封边、覆膜工序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有关排放建议值的要求。

  3.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通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废:废弃包装物、废边角料收集后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废活性炭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5.总量: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故项目不设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四)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 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五、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0年12月01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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