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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397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2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拟对永城市华林化工产品销售部年储存销售甲醇600立方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现对“ 永城市华林化工产品销售部年储存销售甲醇600立方米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评科。 

  反馈电话:0370-5129091    传真:0370-5182108

  通讯地址:永城市芒山路北段永城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4766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环评

  

类型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编制

  

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报告

  

年储存销售甲醇600立方米项目

  

永城市淮海大道永城市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永城市华林化工产品销售部

  

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建成后甲醇燃料最大储存量为75m3(储罐的最大体积充装系数为 0.9),年售甲醇600m3,约475t,项目建成后,主要销售浓度为75%的甲醇燃料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暂存池,定期由密闭罐车抽走,用于农田肥田等。项目化粪池、暂存池做好防渗措施。2.废气:项目储罐大呼吸产生的甲醇气体经“卸料油气回收系统+甲醇排放处理装置”处理后经由通气管口排放;储罐小呼吸产生的甲醇气体经“甲醇排放处理装置”处理后由通气管口排放,   装车过程(加注过程)甲醇气体 10%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余甲醇气体经“加注气相回收系统+甲醇排放处理装置”处理后经由通气管口排放;甲醇厂界浓度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表2值(甲醇1.0 mg/m3)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3.地下水:项目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影响的污染途径进行了有效预防,在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并加强维护和站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可有效控制站区内的废水下渗现象,避免污染地下水,因此项目营运期对区域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4.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进出车辆以及液体泵产生的噪声,源强为50~80dB(A),对液体泵采取相应的隔振和减振并经距离衰减后,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5.固废:项目甲醇处理装置定期更换的废膜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更换,更换后直接交由有资质单位拉走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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