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20-0389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0-2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拟对永城市宏鑫煤矸石有限公司年加工、销售10万吨煤矸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现对“永城市宏鑫煤矸石有限公司年加工、销售10万吨煤矸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评科。
反馈电话:0370-5129091 传真:0370-5182108
通讯地址:永城市芒山路北段永城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4766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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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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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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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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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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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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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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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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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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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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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年加工、销售10万吨煤矸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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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薛湖镇董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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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宏鑫煤矸石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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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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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宏鑫煤矸石有限公司原为永城市薛湖镇宏鑫煤矸石厂,因公司发展需要,2020年5月更名为永城市宏鑫煤矸石有限公司。公司名字变更后,经营地址不变,经营范围不变。项目对现有工程进行技改,即在现有破碎、筛分生产线基础上,新增1条破碎、筛分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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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气环境影响分析:项目破碎、输送、筛分过程均在封闭车间进行,同时对输送带进行密闭,且在破碎机出料口、振动筛进出料口设置集气罩,粉尘经集气罩(一共3个)+袋式除尘器(1套)后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1#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可以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中表1标准(颗粒物10mg/m3)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道路扬尘:针对道路扬尘,采取车辆定期清洗,生产区道路硬化,非生产区加强绿化等措施以减小其影响。项目车间顶部安装雾化喷淋设施,厂界浓度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中表1标准中“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0.5mg/m3)要求;②水环境影响分析;车间水雾除尘装置用水全部蒸发掉,此部分无废水产生;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项目沉淀池四壁及底部均进行防渗处理,保证各沉淀池都能达到防渗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防渗暂存池,定期由密闭抽粪车抽走,综合利用。③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振动筛、破碎机等,噪声源强在 70~90dB(A)之间。本项目夜间不生产,采取选用先进生产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后,经预测整体工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④固体废物: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外卖;车辆冲洗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晾干处理后外运用于填坑铺路等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运往垃圾中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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